(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问襟与高基东、陈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问襟,高基东,陈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62号原告:王问襟,女,1958年1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基东,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陈陆军,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原告王问襟诉被告高基东、陈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问襟及委托代理人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基东、陈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日,被告高基东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月利息20‰,并约定由被告陈陆军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原告给付了被告高基东借款,被告高基东仅支付原告9000元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未支付,被告陈陆军也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2012年12月4日,被告高基东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3月3日,月利息20‰,并约定由被告陈陆军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原告给付了被告高基东借款,被告高基东仅支付原告9000元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未支付,被告陈陆军也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高基东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利息17132元,合计人民币217132元;2、依法判决被告高基东给付2013年8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借款利息(按月息2%);3、判令被告陈陆军对借款本金、利息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高基东未答辩。被告陈陆军未答辩。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与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情况;证据2、两份借款合同和借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额为两笔10万元,总共20万元,第一笔借款期限是2012.11.2-2013.1.31,第二笔的借款期限是2012.12.4-2013.3.3,利息是月息2%(也就是千分之二十),证明原、被告民间借贷的事实;证据3、两份保证函,证明被告陈陆军先后为被告高基东向原告王问襟借款20万元,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保证期限为两年。证据4、被告高基东寄过来的房屋产权证和高基东父母的身份证,证明被告高基东对欠款没有异议,准备用这个房屋抵押贷款,但因房屋超过十五年不能贷款,一直到现在没有还款。被告高基东、陈陆军对原告举证未质证。被告高基东、陈陆军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被告高基东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1月31日,并约定由被告陈陆军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约定被告高基东逾期归还借款,应承担月利率20‰利息至还清欠款止。同时,被告高基东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陈陆军担保。被告高基东对该笔借款已支付原告9000元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未支付,被告陈陆军也未按保证责任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原、被告该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利息,原告诉请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1月31日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中约定逾期未归还,应按照20‰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10日利息予以支持,故原告借款利息计算6个月10天,利息为12666元。2012年12月4日,被告高基东与原告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3月3日,并约定由被告陈陆军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另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被告高基东对该笔借款已支付原告9000元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未支付,被告陈陆军也未按保证责任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请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10日为8个月7天,根据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为16466元。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高基东、陈陆军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对被告陈陆军在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新桥头村房产,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条、个人保证承诺函等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高基东向原告王问襟两次共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归还时间,被告高基东应按期归还借款及合同约定利息,被告高基东未按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陆军对借款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高基东未按照合同还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截止2013年8月10日,被告高基东欠原告本金200000元,利息29134元,已归还利息18000元,实际欠款211132元,另自2013年8月11日,被告高基东应按本金月利率20‰承担利息,被告陈陆军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问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1132元,被告陈陆军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高基东自2013年8月10日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被告陈陆军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高基东、陈陆军负担4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