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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区咏宜与广州桦栋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咏宜,广州桦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区咏宜。委托代理人:起建朝、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桦栋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华,职务:总经理。原告区咏宜诉被告广州桦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栋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起建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桦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7日,被告任命原告为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龙洞校区学生宿舍网络服务项目的负责人,自负盈亏经营该项目,即由原告承包该项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购买相关设备、租赁网络、为学校提供服务,并向被告缴纳了责任金和管理费,竭诚尽责履约。2011年8月25日被告突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原告解除承包关系,并未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承包投资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关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龙洞项目负责人的决定》第五条的约定,原告向公司缴纳责任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该责任金将在公司与原告解除责任人关系时退回。第六条的约定,如被告的终止决定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并且赔偿原告三倍的责任金。现在被告并没有依约提前三个月进行通知,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是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责任金1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未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解除承包合同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876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桦栋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桦栋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工程技术学院)于2006年11月22日签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龙洞校园学生宿舍网络服务合同》,约定:由桦栋公司进行学生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程技术学院负责龙洞校区学生网整体运作的规划、协调,有责任为桦栋公司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合作的时间从2007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学生接入校园学生网采用包月的计费方式,桦栋公司为每个报装的学生提供包月上网的帐号,每个帐号每月收费40元,桦栋公司将从每月向每个学生收取的费用中提取15%的款项给工程技术学院,作为校园学生网管理费。合同还约定了校园学生宿舍网的维护、违约责任等内容。《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龙洞校园学生宿舍网络服务合同》履行期间,2010年11月7日,桦栋公司发出《关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龙洞项目负责人的决定》,任命原告为该合同执行负责人,由原告组织班子进行具体管理。原告正式接手后,由其组织班子进行自负盈亏经营。原告须依据服务合同的内容约定经营,维护网络正常运作;《关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龙洞项目负责人的决定》记载了原告有交纳责任金1万元及每月缴纳管理费2000元的义务等内容。决定还规定原告如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及逾期30天不缴纳管理费行为时,公司可终止原告负责人的任命。该终止决定公司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原告如能维护网络正常运作,公司不得随意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如确需此举,公司将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并以三倍责任金赔偿给原告后方终止原告负责人的任命。桦栋公司发出《关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龙洞项目负责人的决定》后,原告依任命的内容进驻工程技术学院龙洞校区履行其职责,维护校园网络运行,向桦栋公司缴纳责任金1万元和管理费,向中国电信支付话费、安装调测费等费用,向学生收取上网费用,向工程技术学院缴纳网络管理费。2011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聘用关系的决定》,称自即日起解除公司与原告的聘用关系并函告工程技术学院信息中心原告不再代表公司。请原告提供农行或广发行个人账号(不接受其它银行账号),在交接完成后三天内公司退回原告缴纳的壹万元保证金。本决定自即日生效。由于被告不准原告回校开展工作,经向被告交涉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称如被告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原告还有三个月可以收取学生上网费用,根据《公证书》的证明,2011年8月份仍有323个学生用网络,按每个人40元/月计算三个月,共可收取38760元。以上事实,有《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龙洞校园学生宿舍网络服务合同》、《关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龙洞项目负责人的决定》、《解除聘用关系的决定》、银行转帐回执、南方公证处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与工程技术学院签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龙洞校园学生宿舍网络服务合同》后,于2010年11月7日做出《关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龙洞项目负责人的决定》,任命原告为该服务合同执行负责人,从该决定的内容上看,原、被告之间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原告已按决定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于2011年8月25日解除了与原告的聘用关系,等于是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按照《关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龙洞项目负责人的决定》的规定,原告如能维护网络正常运作,公司不得随意变更该项目负责人,如确需此举,公司将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并以三倍责任金赔偿给原告。现在被告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但没有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除了应当退回1万元保证金给原告外,还应当依合同约定以责任金的三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原告。《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龙洞校园学生宿舍网络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桦栋公司有权向学生收取网络服务费,原告依《关于广州职业技术学院龙洞项目负责人的决定》,行使收费的权利,但并不因此而确定该收费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同时,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收取了2011年9月起至2011年11月的网络服务费以及所收服务费的金额。且由被告按责任金的三倍赔偿给原告已能弥补原告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未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解除承包合同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876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桦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回责任金1万元给原告区咏宜。二、被告广州桦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赔偿金3万元给原告区咏宜。三、驳回原告区咏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区咏宜负担872元,由被告广州桦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898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广州桦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杜秀微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巫仕平梁燕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