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怀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513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高长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怀军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