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产工业园天籁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某、刘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科技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甲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