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江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江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辩护人关飞,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广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关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科华路458号“鱼凫家园”A区*栋楼下停车棚内,将失主杨某梅停放于此的川TM10**“铃木”牌摩托车盗走,并藏匿于该区金马镇兴元社区10组54号废品收购站内。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13元。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被盗财物已追回,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川TW10**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证人龚某斌、陈某、卿某兰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杨某梅的陈述,照片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是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钳子两把、螺丝刀一把、自制工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海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