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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沙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雄儒与陈剑东、陈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儒,陈剑东,陈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沙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陈雄儒。被告陈剑东。被告陈育。原告陈雄儒诉被告陈剑东、陈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玉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雄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剑东、陈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雄儒诉称,被告陈剑东为偿还别人的债务,于2013年5月18日向我借款130000元,陈育为借款作担保,并约定同年中秋节前还清。借款逾期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剑东立即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陈雄儒;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育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剑东、陈育负担。被告陈剑东、陈育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剑东于2013年5月18日向原告陈雄儒借款130000元,定于2013年中秋节前还清,被告陈育对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借款逾期后,两被告尚未向原告偿还过欠款,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剑东尚欠原告陈雄儒的借款本金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陈育对上述借款作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剑东、陈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剑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陈雄儒支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陈育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陈剑东、陈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陈剑东、陈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玉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国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