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牛春雨、许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易民初字第39号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学仁,该社主任。被告牛春雨,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许雪莲,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牛春雨、许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牛春雨、许雪莲共同共有的位于易县西陵镇新畔石村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易县房权证西陵镇字第xxxxxxxxx**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牛春雨、许雪莲共同共有的位于易县西陵镇新畔石村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易县房权证西陵镇字第xxxxxxxxx**号)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告牛春雨、许雪莲继续管理、使用,但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宇审判员 范玉桐审判员 牛晓静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常小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