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井研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井研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依据(2013)井研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其应当履行的执行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井研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金额10000.00元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