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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井研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井研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依据(2013)井研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其应当履行的执行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井研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金额10000.00元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