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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唐滨与师菊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滨,师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09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唐滨,无业,、3号房屋。被执行人师菊梅,个体职业。申请执行人唐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师菊梅房屋使用权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师菊梅的工作单位和财产均在上海市徐汇区,已依法委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代理审判员  龙 韧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