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埠商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亚东,徐月芹,李富贵,陆雪,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东,徐月芹,李富贵,陆雪,王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埠商初字第0027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幸福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魏礼亚,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亚东。被告徐月芹。被告李富贵。被告陆雪。被告王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东、徐月芹、李富贵、陆雪、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光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孙宇、被告陆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富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民丰银行撤回对被告王亚东、徐月芹、王雷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丰银行诉称:被告王亚东于2012年8月2日在我行下属埠子支行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3.8%,到期时间为2013年7月21日。如逾期,应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李富贵、陆雪、王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月芹以王亚东亲属名义签字承诺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到期偿还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尚欠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未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3年9月22日前利息为4731.45元,自2013年9月23日至本金偿付前利息及罚息,按本金10万元日利率万分之5.75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陆雪辩称:担保是事实,我尽力偿还。我一个月就3100元,带着还。被告李富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情况与原告诉称相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五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贷款首次用信申请调查审批表》、《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据》、一般贷款放款通知书、个人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申请表、埠子镇中心小学出具的收入证明两份(李富贵、陆雪)、李富贵教师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王亚东、保证人李富贵、陆雪、王雷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故李富贵、陆雪、王雷对借款人王亚东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月芹以王亚东亲属身份签字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现要求保证人李富贵、陆雪就借款人未履行还款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富贵、陆雪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有向李富贵、徐月芹追偿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富贵、陆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连带给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利息(2013年9月22日前利息为4731.45元,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13.8%1.5倍计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元,由被告李富贵、陆雪连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代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旭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附:本院账户户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府苑支行账户:3213026901201000054355汇款请注明埠子法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