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张荣江与欧学辉、余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荣江;欧学辉;余金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504号原告张荣江。委托代理人唐涌,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学辉。被告余金彩。原告张荣江被告欧学辉、余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按照原告提供的上述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依法可送达的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荣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