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沈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99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日,被告人沈某甲以认识上海艺术视觉学院校长,可以帮忙托关系到该校读书,并以交学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25000元。同月23日,被告人沈某甲以认识上海艺术视觉学院校长,可以帮忙托关系到该校读书,并以交学费、住宿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乙26500元。同年8月初,被告人沈某甲以认识的上海艺术视觉学院校长与上海九院的一个副院长认识,可以托关系帮忙做双眼皮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乙121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荣誉某、通某、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3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沈某甲将违法所得分别退赔被害人杨梓琦、沈伊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登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佳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