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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陈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丽娟诉被告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娟,林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陈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宋丽娟。被告林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娟诉被告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丽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丽娟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