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陈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丽娟诉被告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娟,林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陈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宋丽娟。被告林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娟诉被告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娟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丽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丽娟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