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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邵某亮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X亮,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蒙城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10被先行羁押,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亮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X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邵X亮伙同梅X(另案处理��驾驶一部无牌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窜至谷饶镇大坑村祭社公处物色目标伺机抢劫作案时,被谷饶镇联防队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摩托车一部。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X鑫、陈X鑫的证言,被告人邵X亮及同案人梅X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刑事照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X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寻找抢劫目标,被现场抓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预备),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邵X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邵X亮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邵X亮及同案人梅X(另案处理)驾驶1部无牌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窜至谷饶镇大坑村祭社公处物色目标伺机抢劫作案时,被谷饶镇联防队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1部。同案人梅X带民警于现场起获作案凶器水果刀1把。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X鑫(谷饶镇联防队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0日6时许,他和同事陈X鑫巡逻至谷饶镇车站路段时,发现前面2名驾驶1辆红色无牌男庄太子型摩托车的男子神色慌张,看起来很可疑,就紧跟着。过一会,2名男子发现他们在跟踪,就越开越快。他们也加速跟上,跟至华光加油站附近时,他们就按响了警笛,加速赶上将2名男子截停并进行盘查。该2名男子承认准备伺机抢劫。他们就将该2名男子连同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起带到派出所,才得知该2名男子分别叫梅X和邵X亮。2、证人陈X鑫(谷饶镇联防队员)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张X鑫的证言。3、同案人梅X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9日18时许,他与邵X亮、“坟山”一起在谷饶镇东明村一店铺吃晚饭。“坟山”喝多了先回去。他因没钱就提出让邵X亮开摩托车载他去抢劫搞点钱花,起初邵X亮说酒喝多了不想去。他就要跟邵X亮借摩托车。邵X亮听后就犹豫了一下,他就把藏在腰间的刀子让其看一下,并跟其说没事的,叫其骑摩托车载他就好,抢劫就让他去抢。邵X亮听后就同意了。6月10日凌晨5时许,他们吃完饭后邵X亮就骑摩托车载他到谷饶镇大坑村“祭社公”开始寻找作案目标。他们开至谷饶镇谷贵路华光村加油站附近时发现身后有联防队员跟在后面,就加速往谷饶镇大坑村方向逃。谷饶镇联防队员就在后面追赶。他一时害怕就把藏在腰间的刀子随手扔在路上,后他们的车子就停了下来。联防队员赶上来对他们进行盘查。他们承认了要去实施抢劫的事实,就被带到派出所审查。邵X亮的摩托车已被带至派出所,他带同志到现场把刀子找到了,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4、被告人邵X亮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9日18时许,他和梅X及梅X的朋友“坟山”一起吃晚饭,喝了点酒。20时许,“坟山”说其喝多了酒就先离开。梅X叫他一起出去抢点钱来花。他一听就害怕,跟梅X说他不会做抢劫的事。梅X跟他说没事的,说他只要负责用摩托车载其过去,然后在一边等,抢劫由其动手就好。说着梅X突然掀起衣服亮出插在腰间的1把刀子给他看,还瞪着眼看着他。他就对梅X说:“我最多就送你过去,然后我就离开,抢劫我肯定不会参与的。”梅X听完同意了。6月10日凌晨5时许,他就驾驶摩托车载着梅X往谷饶镇大坑村“祭社公”处。当他们来到谷贵路华光村加油站附近时,发现身后有2名联防队员在追赶他们。由于害怕他就加速行驶,但没一会后面的联防队员响起了警笛声,梅X就把身上的刀子扔到路边。联防队员赶上来,他由于害怕就停下摩托车,后被带到派出所接受审查。5、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贵屿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6月10日6时许,谷饶镇联防队员扭送2名涉嫌抢劫的嫌疑人梅X、邵X亮到所审查。经审查,梅X身带水果尖刀串招邵X亮用摩托车载其到谷饶镇大坑村祭社公处伺机实施抢劫,途中就被抓获。经进一步审查,梅X还交代其于2013年5月25日19时许伙同冯晓波在华光村时佳厂附近一巷道抢劫了1名男子的1部杂牌手机;2013年6月7日23时许伙同王林、冯晓波在大坑村一巷道抢劫了一外地男子的1部��牌手机和50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10日17时许,该所根据掌握线索在华光村溜冰场抓获王林、冯晓波,经对2人进行审查,王林、冯晓波对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6、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3年6月10日9时42分至9时58分对梅X扔刀现场进行搜查,在谷饶镇谷贵路新兴雅染厂门口路边处,经梅X指认,谷饶派出所在路边一草丛处找到一把黄色刀柄长约15公分的水果尖刀,经嫌疑人确认,该把刀子就是作案工具。7、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笔录,证明扣押被告人邵X亮、梅X摩托车1辆、刀子1把。8、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制作的刑事照片,反映抓获现场、同案人梅X扔掉刀子现场及作案工具(刀子及摩托车)的情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邵X亮于1993年8月15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邵X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寻找目标伺机抢劫,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X亮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X亮伙同同案人梅X为抢劫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抢劫预备;且其因形迹可疑被联防队员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X亮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庆忠审 判 员  林育珊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