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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7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乐达文与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达文,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07994号原告乐达文,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吉胜,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桃源镇扬花桥村2组12号。法定代表人沈正华,总经理。原告乐达文与被告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达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吉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达文诉称:2010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揽的保定市锦绣城工程提供建筑器材(架子管、扣件、碗扣件、顶托等)的租赁服务,双方对合同期限、租赁物种类、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均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供应租赁物,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并未根据合同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截止原告起诉,被告仍拖欠巨额租金。无奈,现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2010年12月3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468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4、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是北京乐达广银建材��应站的业主,2010年6月22日,原告以北京乐达广银建材供应站的名义(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方的建筑器材,预定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22日至2011年11月22日,以发货单开出的时间为起租日期,乙方租用物资不满60天,按60天计算,满60天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如继续使用,合同顺延至租金结清为止。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退货时以支票形式结算,如甲乙双方结算清单核实完,在计划时间内未付清租费,每天按总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同时甲方不办理退货手续,合同有效至租金结清为止。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负责人张军,如有变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张军在合同中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份签字。2012年9月10日张军在《乐达文建材租赁结算》中签字,结算单内容如下:经双方多次��同磋商,最终达成结算,总计租赁费伍拾柒万元整¥570000元,扣除已付款100000元,私人借款2000元,再付468000元。大写:肆拾陆万捌仟元整。结算单签订后,被告未再支付租赁费。上述事实,有《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乐达文建材租赁结算》及原告方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军作为被告方的负责人在结算单中签字,该结算单真实有效。被告应按照结算单中确定金额支付租赁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结算清单核实完,在计划时间内未付清租费,每天按总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但在结算单中未明确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乐达文租赁费四十六万八千元;二、驳回原告乐达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百八十元,由原告乐达文负担二千一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三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南通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侯福禄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