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文权诉被告雷冰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权,雷冰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839号原告:冯文权,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雷冰冰,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冯文权诉被告雷冰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文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冰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文权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相识恋爱,于2004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认识前被告已开始吸毒,相识后,被告向原告保证会戒掉毒瘾,原告抱着被告会戒掉毒瘾的想法才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不守承诺,背着原告跑回台山老家继续吸毒,因此被告多次被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期间原告为挽回夫妻感情,多次规劝被告戒毒,但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吸毒。2009年7月被告离家至今,双方已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复印件2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1份;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复印件2份;4、证明原件1份。被告雷冰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自行相识,2004年5月24日在恩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长期吸毒,且多次强制戒毒,又屡教不改。2009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断绝一切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另查:台山市公安局东门���出所提供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反映雷冰冰被多次强制戒毒。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然自行相识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被告长期吸毒,且多次强制戒毒,又屡教不改。2009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断绝一切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足,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为解除双方精神痛苦,有利于各自的前途和幸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文权与被告雷冰冰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健辉人民陪审员 赵雨集人民陪审员 陈锐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