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朱元炳、张丽华与胡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炳,张丽华,胡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459号原告朱元炳。被告张丽华。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剑。委托代理人喻定华,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炳、张丽华与被告胡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炳、张丽华撤回对被告胡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原告朱元炳、张丽华负担。审判员 彭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