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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马营与被告程永发、刘天庆、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马营,刘天庆,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孟马营,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苗丽梅,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庆,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62号。委托代理人何晓兵,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层。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马营与被告程永发、刘天庆、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马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马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马营撤回起诉。诉讼费811元免收。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