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5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薛×1与薛×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1,薛×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768号原告薛×1,女,2006年4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程×,女,1976年1月7日出生。被告薛×2,男,1975年2月2日出生。原告薛×1与被告薛×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泽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1法定代理人程×、被告薛×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1诉称:被告与程×于2005年2月22登记结婚,婚后2006年4月11日生育我,后被告与程×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6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由程×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现随着物价、房租及我成长的需要,每月40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够。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月支付上半年抚养费,8月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2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栗子一年不超过1000斤,美丫美服装摊做了三个月亏了就不做了,出租车不是正规的就是私家车拉个私活。我现在也需要养两个孩子,一个是在北京上中专,还有一个刚出生7个月,我爱人也没有工作。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程×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4月生育女儿薛×1。被告与程×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程×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月支付上半年抚养费,8月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离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结合原告需要、被告生活状况,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被告薛×2每月支付原告薛×1抚养费四百五十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各预付一次,至原告薛×1十八周岁至)。二、驳回原告薛×1其它诉讼请求。被告薛×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薛×2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泽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