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孟宪标、郭满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标,郭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标,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郭满生,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满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满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庆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