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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成孝与张晓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孝,张晓东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黄成孝。被告:张晓东。原告黄成孝诉被告张晓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1年5月份,原被告合作购买取得位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小西门巷2号房屋两间,且作出了浦房浦阳共字第364号房屋共有证。2001年6月2日签订协议,双方就该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根据协议第二条,由被告分的该房屋的东边一间,原告分得该房屋中的西边一间。由于被告因故不配合对房屋的分割,原告无奈,现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2001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有效;2、以上协议中的小西门巷2号西边一间归原告所有;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审理期间查明,目前本案诉讼标的物浦江县浦阳街道小西门巷2号处于保全状态,不符合分割条件,尚不属于民事确权分割案件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成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丽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