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舟山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舟山渔业石油有限公司,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舟山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唐兆文。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兵。本院受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委托,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定立预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普渔油78109”船和“浙普渔油78508”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浙普渔油78109”船和“浙普渔油78508”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岚宁波海事法院发文拟稿纸发文字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及拟稿人:校对人:份数(大写):附件:标题: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71号:关于浙江省舟山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涉案船舶在你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普渔油78109”船和“浙普渔油78508”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