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陆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戴某,1963年1月21日,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某居住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此案已委托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可作委托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2005)象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李隆清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