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9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深圳深圳湾支行与张伟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张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9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某号报业大厦一、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0856965-7。法定代表人黄惠山。委托代理人徐燕松,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强,男,汉族,1974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xx15,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三区三巷*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张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xx元等,本院依法受理。2012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文书未能直接送达。10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无工商股权持股记录。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银行开户情况如下:一、被执行人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户xxx,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户xxx,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xx,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账户xxx,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户xxx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户xxx,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xxx,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户xxx,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户xxx。经查询,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型号为SGxxxL8小型汽车一辆,牌号为粤xx,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0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并布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田甜审 判 员 李振宇代理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