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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原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鸿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南翔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何作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星原公司与被执行人祥鸿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厦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查,被执行人祥鸿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