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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诉刘卫伟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某公司,刘某,李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中华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创庭,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进行答辩、代为申请执行、收取诉讼材料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被告李某,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先锋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协商、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华某公司诉被告刘某、被告李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中华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32元,由原告中华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