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朱小云与何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云,何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27号原告朱小云,女。被告何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云与被告何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于本案庭审后向原告做出保证书,愿与原告和好,原告同意为理由,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小云承担。审 判 长 南 琥人民陪审员 何桂珍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