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顺泉、杨福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顺泉,杨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晃行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天林,局长。被执行人杨顺泉,1987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福玲,1983年4月24日出生。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杨顺泉、杨福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属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日作出的晃(李)计生征决字(2013)第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昌培审 判 员 杨 骋审 判 员 杨建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