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孟召才与陕西省西凤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召才,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62-2号申请执行人孟召才,又名孟召财,男,生于1963年7月29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系原陕西省西凤酒厂职工。被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秦本平,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红,任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力资源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平,现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在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孟召才与陕西省西凤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由上诉人陕西省西凤酒厂为被上诉人孟召才补缴1993年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被上诉人孟召才负担(具体数额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孟召才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彻底履行义务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另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录 勋审判员 王宇审判员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 海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