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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裁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学与被执行人昌艳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学,男。被执行人昌艳平,男,。第三人东莞君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曾凡学与被执行人昌艳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灌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第三人东莞君林贸易有限公司处的货款25467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昌艳平给付调解书所确定的至2013年10月底的标的款23049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灌执裁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昌艳平所有的在第三人东莞君林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233847元,并向第三人东莞君林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于2013年12月13日已经将该款项交纳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确定的至2013年10月底的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至2013年10月底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