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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高万平,李红,高代华,杨德贵,高峻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万平,杨德贵,高代华,李红,高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器,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祖本,男,铜梁县蒲吕镇人民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万平。委托代理人黄灿。委托代理人钟声牛。被执行人杨德贵。被执行人高代华。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高峻。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万平、杨德贵、高代华、李红、高峻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拆除被执行人高万平、杨德贵、高代华、李红、高峻位于铜梁县蒲吕镇龙山村第十居民小组的房屋314.93平方米,交出土地216.3平方米。本院同日受理后,向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被执行人高代平征求了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并依职权于2013年12月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天琼的委托代理人陈器、陈祖本,被执行人高万平、杨德贵及高万平的委托代理人黄灿、钟声牛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合议庭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万平、杨德贵、高代华、李红、高峻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申请执行案,经审查合法,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