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XX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20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大专文化,逮捕前系东莞市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新兴路66-4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莫炽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XX与朋友在阎海清经营的餐厅吃饭时,见到阎海清的女儿被害人何某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称何某晶可以报名参加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东莞总决赛,并推荐何某晶到其工作的东莞市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参加培训。2013年8月17日,何某晶和父母到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公寓2号楼A栋201房东莞市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名,填写报名表时,被告人XX叫何某晶将出生年份由2000年改为1997年。当日19时许,被告人XX在其办公室内,对何某晶进行一对一培训时,说何某晶的胸部太小,需要推拿,叫何某晶把上衣拉起,用手按摸了何某晶的乳房。18日18时许,被告人XX在办公室内对何某晶一对一培训时,再次以同样理由按摸了何某晶的乳房。2013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XX在办公室内,对何某晶进行一对一培训时,被告人XX称要教何某晶认识什么是阴茎,拉开自己的拉链露出阴茎让何某晶摸其阴茎。后要何某晶坐在办公桌上,脱掉何某晶的裤子,用阴茎在何某晶阴部摩擦,且用手摸何某晶的胸部,后在何某晶外阴部射精。2013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XX在办公室内对何某晶进行一对一培训时,被告人XX让何某晶坐在办公桌上,让何某晶将身上衣服脱光,被告人XX将其裤子脱掉,用手摸何某晶的胸部和阴部,用嘴舔何某晶的胸部和阴部,用阴茎在何某晶阴部摩擦。后被告人XX看到何某晶流眼泪出来,才停下来。2013年8月24日,阎海清发现其女儿何某晶表现异常,何某晶向父母说明被猥亵的情况,阎海清就带何某晶去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XX在东莞市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上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图片,到案经过,报名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害人户籍材料,被告人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某某清、余院辉、杨淑惠、杨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晶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国法,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而予以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XX在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XX在辩解书中,提出不知被害人何某晶的实际年龄,其在被带回公安派出所讯问时,才知道被害人何某晶的实际年龄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何某晶与其父亲阎海清等人,到被告人XX经营的东莞市弘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名时,被告人XX要求被害人何某晶填写2013一2014年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东莞总决赛选手报名表,随即被害人何某晶在该报名表上填写其出生时间为2000年,后被告人XX称被害人何某晶年龄太小,参加国际旅游小姐大赛要满十六周岁以上,要求被害人何某晶改成1997年。该事实有被害人何某晶的陈述,证人某某清、杨淑惠、杨玲的证言,被告人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东莞总决赛选手报名表等证据,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XX提出的年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视被告人XX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润良审 判 员 陈玉玺人民陪审员 陈衬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