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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修亮与田佳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亮,田佳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王修亮。被告田佳佳。原告王修亮诉被告田佳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修亮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修亮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