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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1927年11月5日出生,住S.F.CA94108U.S.A。委托代理人:卢大文、龙泽平,均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再审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再审申请人黄某某不服原判决,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经审查是属于当事人双方为公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由本院审查的案件,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某某称:一、本案系涉外继承纠纷,但原判决却未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且对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就本案涉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问题依法应适用香港法律的主张始终不予理睬,未经庭审程序确认准据法,直接适用我国大陆法律判决本案争议,违反了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被申请人陈某某之父陈某与伍某某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陈某某与伍某某之间也未形成继子女关系和抚养关系,原判决未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本案证据,基本上凭分析推测认定陈某某与死者伍某某之间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陷入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判决未依法确定本案的准据法,未依法公正审核本案有关证据,错误认定被申请人陈某某的继子女身份,导致错误地适用继承法有关继子女的规定,从而作出不公判决。据此,请求法院能够对本案裁定再审。本院��为:首先,关于原判决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及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确定本案法律关系为法定继承纠纷,且本案法定继承涉及的不动产位于我市辖区,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所称应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问题。二审查明,虽然陈某某未能提供其父亲陈某与伍某某的合法婚姻登记手续,但陈某于1973年前往香港后,与伍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陈某某随父亲陈某到香港后与继母伍某某共同生活,陈某去世后陈某某又一直与伍某某共同生活,由继母抚��成年。上述事实有黄某某提供的亲属关系声明书、陈某某提供的《继承权证明书》、鸦岗村部分村民出具的证言以及伍某某在陈某病逝后在陈某故乡中山买地建房用于供奉陈某灵位的事实、陈某某于1985年结婚时伍某某作为陈某某婚礼主婚人接受陈某某夫妇敬茶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与伍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陈某某与伍某某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黄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慧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