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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钟郁华与深圳市方鼎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郁华,深圳市方鼎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郁华,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方鼎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秋梅,总经理。上诉人钟郁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方鼎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钟郁华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钟郁华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告知上诉人钟郁华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与一审裁决所确定的全案诉讼费数额相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钟郁华未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钟郁华未在上诉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钟郁华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审 判 员 柯  云  宗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尹琳(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