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张某与徐某乙、徐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482号原告:徐某甲,男,1941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原告:张某,女,194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被告:徐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界牌集镇××号,被告:徐某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区银花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张某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张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