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那顺阿木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那顺阿木尔,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56号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那顺阿木尔(曾用名那存阿木尔),男,50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金峰,男,45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翁法执字第456号执行裁定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那顺阿木尔(曾用名那存阿木尔)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62220206xxxxx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那顺阿木尔(曾用名那存阿木尔)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62220206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