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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自来水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自来水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烟台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商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蕾、徐桂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负责人黄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婷,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