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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再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恢绪与岳阳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恢绪,岳阳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再终字第39号原审原告:陈恢绪,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退休职工。原审被告:岳阳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陈恢绪与原审被告岳阳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岳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岳中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实施管辖,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07)岳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时一并确定负担数额。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李思球审判员  胡中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芝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