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蓬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蓬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3406号原告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1号楼1层商业08。法定代表人陈仲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泰辰,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被告北京蓬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川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盖其东,董事长。原告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大通公司)与被告北京蓬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本院审判员赵永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永攀、于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大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泰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蓬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阳大通公司诉称,2011年6月,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金色假日酒店公寓部分房屋的产权(现该公寓已改名为观澜国际公寓)。蓬达公司原系金色假日酒店公寓管理方,负责酒店公寓的日常经营、物业管理等。业主将水费交给蓬达公司,由其进行统一交纳。因金色假日酒店公寓公共部分消防设施不合格,延庆县消防支队对其进行临时查封,蓬达公司无法在该酒店公寓内进行相关的经营活动,其管理人员于2012年5月23日撤离该酒店公寓。蓬达公司撤离时,没有交纳该酒店公寓2012年5月份的水费,北京自来水集团缙阳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缙阳水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发出对整幢公寓停水的通知。我公司和部分业主与缙阳水业公司多次协商,最终决定由我公司代蓬达公司交纳5月份水费,以维持该公寓的正常生活供水。2012年7月2日,我公司代蓬达公司垫付5月份水费22852.80元,由于找不到蓬达公司,无法对其主张权利。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蓬达公司返还我公司代付的2012年5月份金色假日酒店公寓水费22852.80元。被告蓬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蓬达公司原系金色假日酒店公寓的管理方,负责该酒店公寓的日常经营、物业服务等。现该酒店公寓已更名为观澜国际公寓,该公寓内有多家业主。2011年6月,正阳大通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该公寓的部分房屋产权。该公寓业主将每月水费交给蓬达公司,由蓬达公司负责将该公寓水费进行统一交纳给供水方缙阳水业公司。2012年5月份,蓬达公司撤离该公寓,当月的水费没有交纳。缙阳水业公司对该公寓发出停水通知,正阳大通公司作为该公寓的业主之一,因担心停水对其公司经营带来损失,遂向缙阳水业公司交纳该公寓5月份水费22852.80元。由于找不到蓬达公司,无法对其主张权利,正阳大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蓬达公司返还其代付的2012年5月份金色假日酒店公寓水费22852.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缙阳水业公司水费通知单、正阳大通公司交纳水费发票、缙阳水业公司证明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蓬达公司作为原金色假日酒店公寓的管理方,负责该公寓的实际经营、物业管理等。该公寓内的业主是水费的实际负担者,蓬达公司对水费进行代收代缴,即各业主先将水费交给蓬达公司,由其统一交给供水方缙阳水业公司。正阳大通公司所交纳的2012年5月份水费,包括其公司购买的房屋实际产生的水费,亦包括其他业主产生的水费。其他业主是否已将2012年5月份水费交纳给蓬达公司,正阳大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正阳大通公司在不能证明该公寓所住业主已经将2012年5月份水费交付给蓬达公司,且双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蓬达公司承担该水费,诉因不明,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但该裁处结果不影响正阳大通公司在完善证据、明确诉因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告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海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本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