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正淑与重庆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淑,重庆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淑,女,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丽娟,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4幢(负一层)车库,经营者何正敏,女,汉族,1960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林,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上诉人张正淑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秀春化妆品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790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张正淑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正淑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正淑撤回本案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正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正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敬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