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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8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门敬茹与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敬茹,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8013号原告门敬茹,女,1934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鲁,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朱宗毅。委托代理人乔祥国,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承媛,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门敬茹与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继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门敬茹的委托代理人郝鲁,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祥国、单承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6日,原告在被告国展店内摔伤,并造成原告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至2013年4月3日在北京煤炭总医院住院诊疗。现原告认为被告存有过错,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22810.79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950元,护工中介费260元,交通费600元,按照每月2200元标准赔偿2013年4月3日到11月3日的护理费。被告辩称:事发的时间、地点均属实。但事发时系原告在拿取免费发放的报纸时,自己失去重心摔倒后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另事发后,被告方已为原告垫付了各种费用共计55976.2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早6时40分许,原告进入被告国展宾馆餐厅,准备拿取被告向购买早餐顾客发放的报纸时,倒地受伤。原告所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并于2013年2月26日至2013年4月3日在北京煤炭总医院住院诊疗。现原告以被告存有过错为由,诉至本院,诉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意见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出示了事发当时三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当日送报员将报纸放在餐厅柜台后,原告即跟随上前欲拿取报纸,此时被告一员工欲整理报纸并将整叠报纸拿起,原告右脚向前挪动并探身伸手欲取报纸,左脚绊在柜台下角后倒地。原告对监控录像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被告的过错在于其员工有向后抽取报纸的动作,造成原告失去重心摔倒。同时原告表示,事发时地面湿滑,亦是导致摔倒的原因。被告否认地面湿滑,原告亦表示无法对此举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对部分数额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赔偿。另,被告表示,事发后被告方已为原告垫付了各种费用共计55976.2元,原告对此表示认可。现双方当事人在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各执一辞。本院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各项单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倒地受伤过程中,被告是否存有过错。从事发时监控录像来看,原告倒地受伤前与被告餐厅员工无身体接触,原告完全系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稳而倒地,与被告并无关系。原告主张地面湿滑的意见,亦缺乏证据佐证,同时从监控录像中显示餐厅地面整洁,并无积水,故原告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门敬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