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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祝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丘水源诉周仕星、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水源,周仕星,丘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祝民初字第35号原告:丘水源,女,1964年9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朱辉扬,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振光,男,1962年12月24日生。被告:周仕星(曾用名周木星),男,1958年6月18日生。被告:丘月娥,女,1960年10月10日生。原告丘水源诉被告周仕星、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惠忠独任审判,后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水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振光、被告周仕星、被告丘月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丘水源诉称:两被告与原告是亲属关系。4年前,两被告找到原告及家属,称其有亲属关系在海南省飞机场找到投资项目给���,利润非常可观,需筹备大量资金周转投入,如原告能借钱给他们,利息每月不少于2%计付。为此,原告考虑到被告是亲属,且有利可图,就开始陆陆续续把积攒下来的现金借给被告,累计共借给两被告9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两被告仅在原告妻子逝世时偿还过5000元利息,后于2011年1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原告多次追收未果。据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周仕星辩称:原告借款给我不是一次性的。2008年通过我的下属拿了20000元,2009年拿了50000元,2010年拿了20000元,共90000元。上述借款都不是我直接向原告拿的。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每年按11个月计算利息。钱是借来用在海南岛的工程上的,我���是受害者,我只是赚取中间的手续费。借款至今,我共支付原告利息56800元,2011年1月至4月利息已支付。我认为已支付的利息应作为本金扣除,我只偿还剩余的本金。被告丘月娥辩称:我的答辩意见与周仕星意见相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亲戚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从2007年3月份起,两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进行转投资,约定月息按2%计。2011年1月1日,原、被告进行结算,两被告累计共借到原告人民币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执存。该借条写明:兹借到丘水源人民币玖万元(¥90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每月计息(0.02元计),共月息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整),月息月月清。立下借条后,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1年10月30日止,共1800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于2013年1月偿还原告5000元。原告据此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时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告提供的身份证、人口信息、借条及本院开庭传票、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执存,对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偿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90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利息应从立借条之日即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被告已偿还的23000元应作为利息予以扣除。被告提出共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6800元,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仕星、丘月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丘水源清偿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被告已偿还的23000元在履行中作为利息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周仕星、丘月娥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泳通审 判 员  黄惠忠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锋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