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郑民申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涛因与被申请人王学英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涛,王学英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申字第6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涛,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英,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涛因与被申请人王学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涛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财产分割协议》并未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变更,亦没有对申请人所享有的房屋变卖价款请求权进行更改或否定,所作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予以重申。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又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对涉案房屋又重新进行了约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系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变更,故双方受《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约束。该协议约定:“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方王学英一人所有,甲方杨涛不享有共有权,其他内容仍按原离婚协议执行。”故原审认定涉案房屋归被申请人所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