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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韩英,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杜某某,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韩英,被告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8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徐某某在生病期间,被告杜某某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被告杜某某还用原告徐某某打工赚的钱购买彩票,原告徐某某多次劝说,被告杜某某一直不改。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杜某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前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徐某某孝敬父母,照顾家庭,与被告杜某某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徐某某和好。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13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因被告杜某某购买彩票及家庭修建房屋问题,原、被告产生矛盾。2013年9、10月份,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徐某某离家,与被告杜某某分居生活。现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某某提供户籍证明信、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并对对方深入了解后结婚。双方虽未生育子女,但其婚姻基础较好。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徐某某也融入了被告杜某某的家庭,新家庭的组建实属不易。双方虽因生活习惯及个人事务处理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