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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彪与赵铁彪、何秋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赵铁彪,何秋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彪,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赵铁彪,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何秋苓,女,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彪与被告赵铁彪、何秋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彪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彪负担。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