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彪与赵铁彪、何秋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赵铁彪,何秋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彪,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赵铁彪,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何秋苓,女,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彪与被告赵铁彪、何秋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彪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彪负担。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