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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孙浩与郑启杰、任运生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郑启杰,任运生,沈丘县电业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孙浩,男,1990年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郑启杰,男,1962年10月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任运生,男,1973年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沈丘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王海亮,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浩诉被告郑启杰、任运生、沈丘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因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王永彬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