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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刘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