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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4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润宇与被告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宇,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刘润宇,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渝北二村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大厦6层。组织机构代码:76886332-1。法定代表人:杨靖,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娟,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成松,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润宇与被告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刘润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润宇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润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