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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姚从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从师,襄樊仁旺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姚从师。被执行人襄樊仁旺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姚从师与襄樊仁旺养殖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营管理不善,已自动停产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刘加强不知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